政策解读:《信阳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时间:2022-11-13 来源: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信阳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

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农资信用体系。”的要求,结合信阳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信阳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信阳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件于202110月开始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11026日通过书面向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县区农业农村局代表市农业农村局征求辖区3家以上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意见,同时研究提出修改意见,收到13条意见,其中采纳5条。《信阳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1029日至由市农业农村局法律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1年10月29日,施行日期是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长期。

    《信阳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是加强对失信农资经营主体加强监管,主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农资信用体系。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督:(一)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连续2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二)连续2次抽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