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信阳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2-11-15 来源: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信阳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306号)要求,为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推进社会第三方实验室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规范我省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行为,经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作为河南省非洲猪瘟监测体系的重要有益补充,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接受客户委托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服务,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按照规定向职权机构报告检测结果,并接受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申请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的第三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验室应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证书备查;

    (二)实验室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验室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

    (四)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要求;

    (五)实验室近三年内应未发生任何生物安全事故;

    (六)实验室应管理体系健全,检测项目应有动物疫病病原的PCR或荧光PCR、ELISA抗体等检测项目;

    (七)实验室应有和非洲猪瘟核酸荧光PCR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设施设备技术规格满足检验项目的要求;

    (八)实验室应有和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专职检测人数应不少于6人,且能胜任工作岗位。

    其中第二项要求“实验室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当时省里没有出台备案相关规定,为了给我市辖区内企业提供公平申请机会,出台了《信阳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二、出台过程

    文件于2021年10月开始由市局兽医科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讨论,2021年11月12日书面征求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和有关企业意见,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党组会研究后,于2021年11月4日发布施行。

    三、主要内容

    备案对象信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备案的实施机关农业农村局

    备案程序自我评估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审核发放备案通知书

    变更和注销:应于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实施时间有效期一年, 2021年11月4日-2022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