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01-03 来源: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信阳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以“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为主旨,重点开展了肉类产品专项整治、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秋风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执法活动,查办了一批涉农违法案件。为全面推进“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推动全市农业农村普法工作创新发展,增强广大农民及涉农生产经营单位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促进法治信阳建设进程现将我市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某农资销售部涂改种子标签案

    2024年9月25日,信阳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销售部经营的某小麦种子共10袋,外包装二维码标签均被涂改。某农资销售部涂改小麦种子外包装二维码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某农资销售部立即改正涂改种子标签行为,并对某农资销售部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知识点:农作物种子二维码包括该种子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四项信息,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最小销售单元,具有唯一性和追溯功能。

    案例2.某农资销售部销售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种子案

    2024年4月22日,息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白土店乡某农资销售部经营的某牌“驻豆7号”大豆种子因撤销审定已被《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第117号公告》发布要求停止推广、销售,其共购进60袋,已销售10袋。某农资销售部销售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驻豆7号”大豆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息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和尚未售出的“驻豆7号”大豆种子50袋、罚款人民币20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知识点: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是经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该农作物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而予以撤销审定的品种,如继续推广或销售会给种植者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农民权益。

    案例3.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种子案

    2023年9月30日,淮滨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购买的大豆种子种植后与产品标识产量差距大,怀疑为假种子。”经查,淮滨县26家农户共种植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国豆系列东农76大豆种子2100亩,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判定为假种子,经第三方评估认定和多方司法鉴定,认定26家农户共损失4079763元。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种子的行为使农户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淮滨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淮滨县公安局。2024年5月21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请公诉。目前,受损26家农户已和该公司商谈赔偿问题,部分受损农户已赔偿完毕。

普法知识点:假种子因无法发芽或者生产不良,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会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进而影响农民收入和国家粮食安全。倒卖假种子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案例4.阮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5月8日,新县农业农村局与金兰山街道办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有人无证经营农药”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阮某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阮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知识点: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防止不合格或有害农药进入市场,保障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而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案例5.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6月17日,息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路口乡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农产品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息县农业农村局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2024年6月23日再次到该公司进行复查,经复查其已整改到位。息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对作出了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普法知识点:承诺达标合格证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消费者和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作用,其标明的产品身份和基本信息是追溯的凭证依据。

    案例6.某某运输仔猪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

     2024年8月12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向信阳市农业农村局发函,要求对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未经河南省入豫指定通道运输畜禽车辆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经调查核实,余某某在7月间运输仔猪共有3车次未经河南省入豫指定通道进入河南省。余某某运输仔猪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知识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动物指定通道能提升省际动物防疫监管水平,强化动物跨省调运监管,构筑防止动物疫病和病害动物输入的有效屏障,防止省外动物疫情传入,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传播。

    案例7.顾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4年9月5日,罗山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肉类产品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时,发现顾某某在尤店乡一院内从事经营性生猪屠宰活动。经查,顾某某等人多次在该处非法从事经营性生猪屠宰活动。顾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经营性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罗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猪肉及胴体72千克、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知识点: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能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杜绝未经检验检疫肉品和病害肉品流入市场,保障肉食品安全,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案例8.张某某、赵某某等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20日,淮滨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淮河水域邓湾乡段电鱼”。随后,淮滨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长期蹲守,于2024年5月23日0时将6名非法捕鱼者查获,现场查获改装的电捕渔具设备1套、充气皮筏艇1只及渔获物250千克。因该案涉及刑事犯罪,淮滨县农业农村局将此案件移送至淮滨县公安局。目前,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均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淮滨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刑事判决。

    普法知识点:电鱼会导致大量水生生物死亡,水域食物链破坏,渔业资源减少,对水生生物、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甚至人身安全都会造成危害,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鱼方法。

    案例9.梁某购买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3年11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潢川县梁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时,向潢川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对梁某购买玳瑁甲片制品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经查,2022年3月间,潢川县梁某在明知玳冒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况下,仍通过网络平台、快递运输的方式以人民币14900元的价格从夏某处购买344片玳瑁古筝指甲拨片。梁某购买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潢川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玳瑁古筝指甲拨片、罚款人民币14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知识点:水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国家严令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