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胡孔福违反禁渔区 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5年6月25 日。
供稿: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
案例报送单位: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82号。
邮编:464000 。 电话:0376-6693790 。
二、案件办理情况
1.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4日19:00时许,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昌关镇刘湾村附近淮河河道,胡孔福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渔网捕鱼,被信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李秉龙、朱昊辉、蔡善章现场查获渔网3条,现场无任何渔获。
2.调查与处理
2025年4月14日19时,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李秉龙,蔡善章,朱昊辉等在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刘湾村附近淮河河道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胡孔福正在淮河河道内下粘网捕鱼。现场查获正在使用的渔网3条,无任何渔获。
2025年4月28日,胡孔福涉嫌在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立案。
2025年5月26日,信阳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农(渔)告〔2025〕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2025年 6月10日,信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农(渔)不罚〔2025〕1号)。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胡孔福为淮河沿岸居民,文化层度不高,在不了解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前提下,用渔网在淮河捕鱼,无任何渔获,基于以上的事实,综合判定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捕捞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对生态没有造成影响,在执法机关查获后,全程主动配合调查,现场自觉销毁渔网,结合其主观态度,违法情节并及时改正等因素,责令当事人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不予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四、典型意义
1. 教育引导功能
不予处罚案例的发布,旨在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即使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只要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仍有机会获得从轻处理。
2. 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明确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规范了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公正、透明。
3. 保护渔业资源
虽然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但通过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仍然实现了保护渔业资源的目的,体现了柔性执法的理念。
五、警示意义
这个典型案例提醒公众,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是违法行为,即使情节轻微可能不予处罚,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众应当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