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某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典型案例

时间:2026-07-08 来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2月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政务服务热线转办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宠物店违规经营兽药。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和调查取证。

经查,该宠物店营业执照有效,但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具备兽药经营资质。现场虽未查获兽药实物,但通过比对交易流水,查实当事人私自购进兽药1盒(共3片)并销售1片,构成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无其他违法经营情形。

二、案件处理及首违不罚适用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涉案数量少、货值低,未造成公共卫生、宠物安全等危害后果,且主动退回剩余兽药、全程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纠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本次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充分体现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原则。执法不以处罚为目的,而是通过容错纠错机制,纠正轻微无心违法行为,避免“小过重罚”,既守住执法底线、规范经营行为,又给予小微经营主体整改空间,有效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经营者守法自觉,实现执法有力度、监管有温度、治理有效果的综合执法效能。

三、警示教育

兽药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特殊农业投入品,事关动物诊疗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兽药市场秩序,必须持证经营、许可经营,普通宠物店营业执照不具备兽药销售资质。

当前宠物行业普遍存在认知误区,经营者常将兽药等同于普通宠物用品私自售卖,极易引发违规用药、兽药滥用、动物诊疗事故等风险,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本案警示所有宠物经营主体:必须严格区分宠物日用品与兽用药品,严禁无证私售兽药、隐形售药。监管部门将坚持轻微容错、屡违严惩的执法导向,对首次、轻微、主动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适用首违不罚;对隐匿经营、多次违法、批量售卖兽药、拒不整改的主体,将依法从严处罚,持续规范宠物服务行业秩序,筑牢安全生产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