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7 编辑:市农业农村局 点击:
浉河区、平桥区、罗山县、潢川县、息县、淮滨县、固始县渔业主管部门: 《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将我市淮河干流河段纳入禁渔区管理,从2016年起,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要求禁止除钓具以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为了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淮河干流禁渔管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充分认识保护淮河渔业资源,维护淮河生态平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信阳市淮河干流禁渔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指挥协调,浉河区、平桥区、罗山县、潢川县、息县、淮滨县、固始县(以下称相关县区)等7县渔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禁渔工作实施。2023年,淮河干河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要求禁止除钓具以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二、明确责任,落实管理措施。 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淮干禁渔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各县区要明确责任人,将淮河干流禁渔期禁渔相关工作纳入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到所辖河段巡查。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予以处理,对拒不配合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启动执法程序,依法处罚;对阻碍执法或者涉嫌犯罪的,由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提请公安部门介入或者移交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打击。相关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持续加大巡河检查力度,每月巡查不少于3次,并建立巡查记录(见附件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执法。具体执法行为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准确,案卷完整无误,对违规案件的处理要把握好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理服人。 三、广泛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于3月1日前将《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信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淮河干流禁渔宣传告示》张贴到沿淮河干流涉及的乡级集市、村委会办公地点、村级学校、村民组;张贴到沿淮河干流各码头、路口、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等场所;发放到各个捕捞渔船船主,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积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车(船)和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牌等多种形式,宣传淮河干流禁渔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禁渔的全过程中去,全面营造淮河干流禁渔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在《信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淮河干流禁渔宣传告示》中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并保持畅通,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四、督查指导,及时处置问题。 禁渔期间,市农业农村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主要以暗访形式进行,发现问题后,改为现场督查指导。对接到的的举报件安排相关县区处置,相关县区渔业主管部门3日内要回复初步调查报告,7日内要提交查处意见或者办理报告。禁渔期间的典型案例可以随时报送市局水产科。禁渔工作结束后,相关县区要对本辖区内的禁渔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对禁渔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经验进行全面总结,于7月5日前报送禁渔工作总结及数据统计表(见附件2)。 联系人:欧阳鑫 电话:6500129 邮箱:xysnyjsck@163.com
附件:1.信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淮河干流禁渔宣传告示 2.淮河干流禁渔巡查记录表 3.淮河干流禁渔工作数据统计表
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1
信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淮河干流禁渔宣传告示
一、禁渔内容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涉及我市的禁渔区是我市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是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作业区域为淮河干流的捕捞渔船应按指定区域停放,禁止除休闲垂钓以外的所有捕捞作业,全面清除干流河道中的各种网具。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常年禁止无证捕捞,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行为。 二、相关禁渔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三)......(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五)......”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举报和监督电话 县(区)举报电话: 信阳市举报电话:0376-6618212
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6日
附件2
淮河干流禁渔巡查记录表
备注:此表由渔业主管部门填写
备注:此表由渔业主管部门填写
备注:此表由渔业主管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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