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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开展打击“炒猪”行为

2020-03-24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扫黑办 作者:扫黑办 编辑:网站总编 点击:

     为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贩运染疫生猪,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3月16日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打击“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炒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研判会商等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屠宰染疫及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病,随意散播疫情谣言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形成监管及侦查打击工作合力。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梳理,认真组织核查;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是否存在“炒猪”团伙或“炒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线索排查,重点关注外调种猪和仔猪及存在异常售卖行为的养殖场户,高度关注网络销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种网络平台涉及本地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研判。特别是销售价格和存栏、出栏数量出现异常波动的地区,要对当地生猪养殖、交易、屠宰等相关场所进行重点监控和排查。要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和生猪调运监管,严格查验生猪运输环节中的动物检疫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检查生猪临床健康情况,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生猪到达目的地后报告制度,发现违规违法调运的,坚决果断规范处置。对在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环节发现的“炒猪”行为线索坚决严肃查处。农业农村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一律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案件、通报的线索,要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对涉及黑恶势力的,坚决依法打击。

  通知提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疫情排查和处置,加强关键环节监管。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规范做好病死猪的登记和处置;要严把屠宰入场关,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证物不符的,要依法处理,对明显低于出栏体重的生猪要重点检查;要严把无害化处理关,严格病死猪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管理,建立规范的台账制度,防止病死猪外流;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的,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要依法依规处理;要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严把产地检疫出口;积极推进将生猪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逐步建立动物检疫证明核销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对打击“炒猪”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工作声势。采取明白纸、告知书、约谈、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对辖区内涉及生猪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养殖场户风险防范意识,在引种和补栏时不购买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牲畜耳标、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未使用备案车辆运输,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种猪和仔猪;督促养殖场户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跨省引进种猪要办理审批手续,引进种猪、商品仔猪后按规定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出栏生猪申报检疫,按规定佩戴耳标,运输生猪使用备案车辆,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依法依规处置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要及时总结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提高公众对“炒猪团”危害严重性的认知,营造全民防“炒猪团”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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