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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砂场车辆通行的“拦路虎”栽了

2021-01-04 来源:- 作者:- 编辑:网站总编 点击:

        光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银、陈某兵。

        2015年陈某某注册成立了永林砂厂,永林砂厂的采砂河段并不在陈岗组河段,但永林砂场唯一运沙道路经过陈岗组,为此,陈某某与附近几个村民组的部分村民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是由陈某某承包这些村民组的河段,开办砂场,给这些组的村民补偿款,并负责陈岗组路段的维护。

        2016年农历3月份,看到砂场经营的越来越好,陈某银、陈某兵就想将陈某某挤走,自己开砂场。很快陈某银、陈某兵利用其陈岗组本地村民身份和宗族优势,游说陈岗组村民将陈岗组的河滩和永林砂场唯一运沙的沙土路承包给他们。

        2017年3月陈某银和陈岗组村民签订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不允许其他人另开砂场,以此排挤当时陈某某合法经营的永林砂厂,达到其独自占用该河段开办砂场的目的。

        为了排挤走陈某某,陈某银、陈某兵等人多次要求陈某某停止经营砂场未果后,又以设置横杆、摆放车辆、私设岗亭、雇人看守路障、倾倒石料等方式多次阻止陈某某砂场的运沙车辆通行。 很快陈某银、陈某兵堵路行为被公安机关告知违法并制止。

        2017年7月陈某银、陈某兵又承诺开办砂场后,以合作社的形式让陈岗组村民均可以入股获得分红,利诱村民拦截途经陈岗组的运沙车辆。陈某银的哥哥、陈某兵的哥哥等人组织村民拦截途径陈岗组的运沙车辆,且强行向每辆运沙车辆收取过路费100元,如不交钱就不让通行。堵路行为一直持续到案发前。
 
        光山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银、陈某兵采取各种手段长期阻止到永林砂厂拉沙车辆的通行,严重影响沙场的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八条的规定,批准逮捕陈某银、陈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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