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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信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020-12-29 来源:- 作者:- 编辑:市农业农村局 点击:

政策解读《信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阳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支持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引领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作用,编制形成《信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豫农发〔2020〕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商和休闲农业为主,企业经营的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500户以上;畜禽类带动农户应达到500户以上;特色种植、养殖类、休闲农业类等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300户以上。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省内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企业取得“三品一标”认证或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作为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前置条件。

    企业规模。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分别为:

    1.粮棉油类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

    2.畜禽类5000万元、2500万元、5000万元以上;

    3.特色种植、养殖类30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类30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

    5.流通类企业4000万元、1000万元、7000万元以上;

    农产品电商企业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县区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县区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4.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加盖企业公章的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县区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三)认定办法

    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采用评审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在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期间,从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财务审计、研究单位等方面选取一定比例的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各县、区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

    1.材料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2.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征求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征求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4.发文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四)运行监测

    市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

    1.企业报送材料。被监测市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监测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报送材料。

    2.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市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经县区政府同意后,监测意见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3.监测结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企业上报监测材料和各地监测意见,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结果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4.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5.市重点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企业出具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更名等材料,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更名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有关部门。

    6.监测合格的市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附则

    市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申报认定、运行监测过程中存在隐瞒、虚报等舞弊行为的县区,一经发现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可取消其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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