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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全市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2021-04-28 来源: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市农业农村局 点击:

索 引 号: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失效时间: -
标    题: 信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全市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主办单位: 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信农〔2021〕34号
成文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4-28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各管理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市局决定近期开展全市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此次整治活动,加大对全市动物诊疗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诊疗行为,全面规范动物诊场市场秩序,提升动物诊疗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整顿内容
    1.审核诊疗资格。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且在有效期内,按规定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机构及人员资质等应在诊疗室内显要位置公示。
    2.审核执业人员。开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3.审核诊疗场所。动物诊疗机构布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4.检查仪器设备。动物诊疗机构应该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及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5.检查规章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有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收费标准等应张贴上墙。
    6.检查档案资料。动物诊疗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诊疗活动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7.检查兽药质量。对动物诊疗机构所使用的兽药实施质量抽验。
    8.检查宠物饲料。对宠物饲料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宠物饲料产品实施监督抽查。
    三、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4月25日-30日)。各地要根据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和要求,对辖区内的动物诊疗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检查。
    2.核查阶段(5月6日-14日)。市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核查。
    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搞好专项整治活动,必要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协同作战。在实施处罚过程中要规范执法序,确保依法行政。
 
 
              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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