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浏览

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信阳市农资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8-26 来源:- 作者:- 编辑:市农业农村局 点击:

索 引 号: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
失效时间: -
标    题: -
主办单位: 法规科
发文字号: 信农〔2022〕60号
成文日期: 2022-08-17
发布日期: 2022-08-26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相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创新和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度和透明度,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信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信法政办〔2022〕17号)要求,结合我局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信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7日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在期限内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 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在期限内开发利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业经营者不再符合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在期限内改正的。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公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业经营者不再符合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6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在期限内改正的。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公布,2017年2月修订)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在期限内改正的。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公布,2020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在期限内改正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订)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

 

9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属于初次违法,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10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在期限内改正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持假冒《作业证》的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2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3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5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已经取得生产许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且所不具备条件不涉及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6个月内的农药产品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6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病虫害扩散和损失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变更场地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首次发现并在限期内整改符合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8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附年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已建立了档案但不完善。检查后按规定补充完善生产经

营档案的相关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    (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2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后积极主动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3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的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已满,一年内未办理续展登记而继

续生产肥料产品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4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设立分支机构,一年内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附年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免予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备注

1

暂扣农业机械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能停止使用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2.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能停止使用排除隐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