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在期限内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 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4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在期限内开发利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业经营者不再符合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在期限内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公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业经营者不再符合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6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在期限内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公布,2017年2月修订)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在期限内改正的。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公布,2020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8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在期限内改正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订)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
|
|
9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属于初次违法,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
10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在期限内改正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持假冒《作业证》的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纠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
12
|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
13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在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